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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简称广东省模协)

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GD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执行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把会员单位组织起来,统筹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的生产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高我省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省模具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会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代管。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模具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执行全省模具行业管理。

业务范围:

(一)对模具工业展开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出振兴模具工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审议模具行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攻关项目。

(三)推广模具设计制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模具技术交流及举办展览会。

(四)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技术协作,技术攻关,组织开发模具钢材,建立模具钢材生产经营网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模具标准,促进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

(六)与国内外模具行业和团体建立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和合作。

(七)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出版会刊。

(八)加强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培训技术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组织本协会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

(九)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模具有关的其他业务。

?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模具企业及与模具相关的企业、事业、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符合有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协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 优惠享受本会发行的资料、刊物及各项服务;

? 享受政府给模具行业的优惠政策;

? 对本会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展览会及各项交流活动;

(四)提供本协会所需的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协会反映有关问题;

(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 1000 元,理事单位每年不少于 1500 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不少于 3000 元,理事长单位每年不少于 5000 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行业内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署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查理事的调整与增补;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模具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委员会(不另立章程、不另发展会员),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工作计划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亦可由会员单位派人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带头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为兼职,经常务理事会确定,协会法人代表由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定期检查听取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汇报;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协助理事长工作,或按理事长指定代理其工作;

? 分工负责管理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工作;

? 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协会或率团参加国内外同业及相关行业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协调其他日常事务;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包括协作攻关、技术咨询、展览、培训服务等各项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

(一)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国内外对口组织往来活动经费;

(二)技术资料、刊物、书籍、文件、印刷、网站设立与维护、邮政通讯费、办公器材购置费等;

(三)对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的奖励费;

(四)协会工作人员和特聘人员的津贴、奖励费;

(五)其他必需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兼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1 月 10 日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秘书处

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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